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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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高管任职不得有下列情行: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管并且负有责任,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情形。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民事责任。发生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和受让方的支付违约情形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包括偷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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