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城镇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公示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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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对此含义应按下述要点理解: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只能是女职工本人。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期间包括怀孕、分娩、哺乳婴儿在内。 (3)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对女职工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质上的补偿。
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如下:怀孕3个月内,持社保卡及生育证件到经办机构备案;到夫妻工作地生育或回父母居住地生育,应备案时提供证明;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在一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在产期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期向经办机构备案。必须办理这些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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