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法》第57条有个规定是:离监探亲,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在实践中,服刑人员的籍贯必须在监狱所在的省份内,而且要附合以上条件,家里发生了重大事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经监狱管理局批准方可出去。 手续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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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3)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一般探监时,需要携带个人的身份证件。 1、会见人需出具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3、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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