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及公安部颁发的《人民警察法释义》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该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人民警察没有出示自己身份的工作证件就查看公民的身份证,公民有权让其先出示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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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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