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具体的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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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和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触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罪犯组织或强迫未成年人卖淫,那会按前款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组织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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