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但后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一)股东利润分配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依公司审计报告为据; 2、程序条件:公司应合理制定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具体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二)股东利润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所规定的方式,即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约定方式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润,而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但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模式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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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金股利分配。支付现金是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基本形式。第二,股票股利。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利分配除了采用现金、财产或债务的形式以外,经常还采用股票这种形式。第三,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证券股利,即以本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或政府公债等证券作为股利发放;二是实物股利,即以公司的物资、产品或不动产等充当股利。
对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方式如下:首先是现金股份的分配,现金支付是股东分红的基本形式。然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除了现金、财产或债务外,股息通常以股票的形式分配。其次是证券股利,一般是指本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证券,或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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