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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作为借贷的被告方,通常也就是债务人,如果被对方起诉,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三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作为民间借款的被告,要注意查看债务是否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在诉讼中可以以过了时效作为抗辩而免除此债务;但如果债务真实合法,作为债务人应当诚信,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也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偿还债务。 二、查看债务的利息是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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