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费用纳入特药特材救助,支付比例为70%;(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医疗费用以及第(一)项个人按照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额救助。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为5万元,一个年度内累计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支付10万元。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在享受前款规定的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特殊医疗救助。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调整机制,优先保障困难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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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病医疗保险的救助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新农合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大病救助是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保险是一种基本大病保险制度; 2、保障对象不同: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大病救助的保障对象条件较多,包含农村五保的对象、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7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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