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鸡奸等)的行为。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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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有: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7、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又可以被称之为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人,被称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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