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一般不会转为刑事拘留,只有行为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才可以。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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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拘留,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先前行政拘留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结案后折抵刑期。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说明案件性质发生变化,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其原因可能为: 1、案件情节发变重大变化,如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的伤情从轻微伤变为轻伤以上的伤情; 2、公安机关发现新的事实,该事实足以让行为人构成犯罪; 3、发现之前有犯罪事实没有处理。 4、其他情况。
如果行政拘留期间被调查查明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拘留会转刑事拘留;如果没有构成刑事犯罪,则不会转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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