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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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案件的问题。刑事案件是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对应的概念。我不想对这些概念做学术上的界定,只想给大家做一个通俗的解释。所谓案件,在狭义上,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的纠纷。因此,民事案件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去解决的民法上的纠纷。行政案件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的、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去解决的行政法上的纠纷。同理,刑事案件,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之间产生的、需要通过刑事诉讼去解决的刑法上的纠纷,其实质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个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存在,不可能亲自参加刑事诉讼,于是就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出指控,由被指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反驳,或者聘请专业的辩护人代为反驳,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定程序居中裁判,最终作出指控是否成立的判决。根据启动程序的不同,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诉案件由侦查机关依职权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必须向司法机关告诉,司法机关才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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