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二、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三、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目前对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考察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缓刑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缓刑期满再犯罪构成累犯。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须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等,至缓刑考验期满,刑罚执行完毕,符合累犯构成的要素三。第二种观点:缓刑期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那么也就是没有执行过刑罚,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构成累犯的要素三。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定不一致,但多数判决不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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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成立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缓刑,如果缓刑期满没有出现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没有执行原判的刑罚,就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不构成累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罪刑罚必须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后罪方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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