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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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已经对于抚养费的支付作出了判决的,则支付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并未作出判决的,比如双方只是在离婚协商或者私下协商了抚养费如何支付的,则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私下达成的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的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抚养费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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