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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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 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是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是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是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是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是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是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同时,具有前款第四、 五、 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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