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因为其复杂性和危害性,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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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1、当事人卖淫、嫖娼的应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定的罚款。但是当事人有着我国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的; 2、如初次卖淫嫖娼的或者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则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又或者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卖淫嫖娼,但是在公共场所有招嫖行为的,也要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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