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轻信广告购物,最终与现实不相符。消费者第一反应是商家消费欺诈,其实商家是否属于消费欺诈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确定的,不能单凭消费者的感觉。首先需要明确知道的一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遇到消费欺诈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而且最低赔偿金额不低于500元。那么如何认定消费欺诈就成为关键了,严格来讲,虚假宣传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同时在这些条款中还涉及到两个相关的概念:“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建议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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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行为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经营者以下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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