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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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有: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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