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担保是原则,一般担保是例外。但无论哪一种担保,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在未偿还债务之前都不会免除或者转移。1、一般担保: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连带担保: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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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的担保人和保证人是一样的,都是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代替债务偿还债务。当然担保人、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是同一人。 按照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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