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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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运用证据的原则有:刑事诉讼包括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等。民事诉讼包括依法取证原则,调查证据必须采取法律规定形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取证原则等。
程序法运用证据的原则有:如果是刑事诉讼,则包括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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