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第22条规定劳合同事劳合同约定保守用单位商业秘密关事项用单位与劳者劳合同规定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劳权利义务内容部原用单位与劳者间履行该条款发纠纷应属于劳争议仲裁委员受理范围用单位向劳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劳社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争议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合同明确约定关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由于劳者未履行造用单位商业秘密侵害发劳争议事向劳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委员应受理并依据关规定劳合同约定作裁决其劳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使用用单位商业秘密用单位直接向民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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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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