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受理、处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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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立案标准: 1、经上级领导批示并要求处理结案或指定直接查办的; 2、控告检举党员干部、群众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反映某些部门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的; 4、对处罚不服且有正当理由的; 5、因节育手术造成严重后果且处理不当,或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并表示异议的; 6、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行政侵权和严重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因计划生育工作遭到打击报复的; 7、检举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的; 8、按政策规定应予解决,但有关部门或单位推、拖、顶着不办或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变通处理的; 9、其他应立案调查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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