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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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灯头让灯尾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中指出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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