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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1、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否则承担责任。受到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规定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2、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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