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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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等。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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