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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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通常会导致一方失去监护权。失去监护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同住的权利。不过,丧失监护权的一方仍然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时间内定期探望子女,但是与子女的关系相对较短。双方也可以通过申诉让法院来判处。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可以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协议约定,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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