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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 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 1、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2、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
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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