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案情重大,最好面谈!先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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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5万以上15万以下的,会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在15万以上50万以下的,不仅会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处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仅会被判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处罚金。
行为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入室盗窃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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