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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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的原则有:实际履行原则,又称实物履行原则;综合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应当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强制执行原则,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不属于例外责任的;履行效益原则是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和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选择偿债期限和方式。
债务清偿的原则是: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强制履行原则; 5.履行的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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