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彩礼要退吗? 婚约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属当事人自愿的订立,不受法律的保护。 婚约中的彩礼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 依婚约产生的彩礼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性,以达到结婚的目的。 所谓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增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双方婚约解除后,彩礼是应当返还给赠与方的。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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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返还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婚约彩礼返还问题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一方在给与彩礼后,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又或者因为婚前的彩礼给付给给付人的生活造成困难的,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与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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