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怎样补领离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且维持该状况。 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如果是毁损、不一致或缺失的需提交原件)。 3、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带首页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香港、澳门、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4)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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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办理的方式:若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应该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诉讼;若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婚姻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申请后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就会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携带内地居民的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对方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还需要携带双方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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