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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妻子提出离婚,请问离婚时房子应如何分割呢?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12-11 0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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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11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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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房子可以这样分:1、男女双方都想要房子,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价高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只有一方想要房子,另一方不想要的,那么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3、双方都不要房子的,可以对房子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就房子的价款进行分割。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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