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医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应当为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 2、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到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3、精神上慰藉 尽可能多陪伴父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让老人心情愉悦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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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如果子女拒不支付,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 3、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4、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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