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王某的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银行,在执行时银行应向法院申报,法院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银行优先受偿,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银行获得优先受偿后,抵押权消灭,这样,法院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拍得人刘某获得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王某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权反对法院对该房子实施查封、拍卖等处分。法院的处分权是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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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拍卖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房屋出售价格。是抵押债权人不转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对抵押财产享有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标卖抵押物,但是应当与抵押人协商,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对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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