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绿化主管部门管理;(二)临街(路)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临街(路)单位管理;(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管理;(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六)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管理;(七)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绿化,由铁路、公路的管理单位管理;(八)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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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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