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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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债务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应作以下处理: 1、制作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2、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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