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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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已转移的财产,那么应对已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会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婚后才发现的,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如一方应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还可向另一方索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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