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的确定是按照购房合同上面的人民来确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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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有产权方的财产;一方婚前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由有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采用书面形式,所做出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因此,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但是,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所以当名义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时,应注重客观事实,从房屋的购买、使用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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