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工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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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续约,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次月起需要支付劳动者给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单位要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续签的处理: 1、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未续签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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