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中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丧葬费: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2、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纳入统筹后,由统筹基金承担。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死者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为6个月;供养2人为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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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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