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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例如:奖金、工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2、夫妻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债权;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利息,例如:婚前个人财产的利息;4、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股权、货币等方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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