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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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离婚协议中谈及孩子抚养,较为常见的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行使以及子女证件材料的交付等。 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常见的约定方式是归一方抚养,但也有少数情况是父母希望能给予孩子完整的爱,约定轮流、共同抚养。 轮流抚养一般适用于双方离婚后居住相距较远,不便探视子女或者是不适宜在短期内频繁变动子女生活环境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约定将孩子监护权归于祖辈,以此逃避自己应当履行的身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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