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并非因为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是完全出于自身意志的决定,实施了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的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的,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应免于处罚。已经造成犯罪后果的,应减轻处罚。2、投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确定的是,其在犯罪过程之中或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迫于警方或见义勇为群众的抓捕等原因,向警方或见义勇为群众投降的行为。投降虽然并非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放弃犯罪,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中止,而是因为其迫于压力而放弃犯罪或投降,但是合议庭仍然会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减少或降低因犯罪所导致的损害,并未负隅顽抗的客观事实,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3、对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罪,合议庭会参照既遂犯罪适当从轻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条、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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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种称呼实质针对地是同一个人,只不过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对涉嫌犯罪人员的称呼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提起公诉之前,对涉嫌犯罪人员的称呼;在提起公诉后,未被法院判决前,称其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称其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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