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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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含义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占有、使用、营运、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内容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交船与解约条款,租期条款,货物与航行区域条款,船舶的使用与保养条款,船舶的检查条款,租金支付条款,还船条款,船舶抵押条款,船舶保险条款。
确立各级国资部门为授权主体在<国资监管条例>搭就的国资授权经营框架内,有权作出授权经营的主体大体上可分为两类: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有权对中央一级的企业作出授权经营的决定。换言之,国务院国资委有权成为这些企业授权经营的主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有权对本辖区内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之外的企业,进行授权经营。然而,据此搭建的国资授权经营框架,还未从根本上逃脱“政企不分”的窠臼。因为授权内容、范围,都由国资部门一体确定,“人财物”大权在握的国资部门还能够以撤回授权为由,行“政企不分”之实,出资人代表的权力,实际上还是由各级国资部门行使。故而,人们认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一旦国资部门将国资经营权力授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后者将取代国资部门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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