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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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分割财产手续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协议分割财产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予以判决。
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分割财产要走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就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把财产的范围、分割方案等写清楚,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那就需要由法院对财产的分割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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