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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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双方协议离婚的,只要双方都自愿离婚的,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经审理,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
一、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双方都同意离婚。 2、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3、双方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了。 4、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1、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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