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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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诉讼保全担保; (八)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十)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十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性公司的监管要求: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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