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财产。 (3)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即对保险业的管理,这就是说保险公司破产了,它还监督管理谁呢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4)破产的行为是指终止保险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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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并依法由受理法院裁定后,才可以由法院宣布破产。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有限公司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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