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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只是尚未有十分明显证据,这种官司妻女有赢的希望吗?得提出哪些方面的证据?

2019-02-19 14: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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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丽娜 律师

2019-02-19 回复

专业分析: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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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证据; 2、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的证据; 3、不让孩子受教育的证据; 4、难以保证孩子基本生活的证据。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只需要根据规定搜集即可。例如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酗酒打骂等行为; 2、有虐待行为的,经常对子女进行暴打等行为; 3、有不让孩子受教育的相关行为; 4、经济水平实在无法支撑抚养子女义务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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