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强戒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亲自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批准后,可以探视: (一)处于戒毒流程康复期或巩固期阶段; (二)长期住地在本区范围内的。 第三条强戒人员探视,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其他特殊情况探视的,必须提供具体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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