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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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1)告知被许可人; (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 (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 (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 (1)告知被许可人; (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 (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 (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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